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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记忆项目总方针(1)

作者:王红敏等编译

来源:中国报

2021-07-19 星期一

    译者按:199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起了世界记忆项目,旨在实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组织法中规定的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任务,促进文化遗产利用,提高人们对文献遗产重要性的认识。世界记忆项目下设世界记忆国际、地区和国家三级名录。该项目于2015年开展项目改革,对2002年版的《世界记忆项目总方针》进行修订。

    今年3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执行局第21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新修订的《世界记忆项目总方针》。《世界记忆项目总方针》是世界记忆项目的纲领性文件,其中含有项目介绍及名录评选标准。为便于各文献保管单位及时了解最新信息,《中国报》将陆续刊登新修订的《世界记忆项目总方针》译文,供读者参考。

    1.引言

    1.1 199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立了传播、信息和信息学部门,负责实施《综合信息计划》,并在此过程中,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形成了“世界记忆”的概念。199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提请总干事费德里科·马约尔·扎拉戈扎同意,“为促进遗产的保护和利用,提供以下事项的咨询服务:一是在4个成员国建立区域声像技术实验室并制订声像馆发展计划,二是通过缩微复制恢复遗产。”彼时,互联网还没有得到广泛应用,人们更关注易损和濒危文件的保护问题。

    1.2 为了避免对集体记忆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92年设立了世界记忆项目,目标是保护文献遗产,促进文献遗产的利用和传播,提高公众对文献遗产重要性和保护文献遗产必要性的认识。世界记忆项目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多个准则性文书为基础和指导,其中最新的是2015年《关于保存和获取包括数字遗产在内的文献遗产的建议书》(以下简称《2015年建议书》)。

    1.3 有关世界记忆项目的更多历史细节,请访问世界记忆项目网站。

    2.愿景、任务和目标

    2.1 世界记忆项目的愿景是,世界文献遗产属于所有人,应当为了所有人的利益予以完整保存和保护,并在充分尊重文化习俗和客观现实的前提下,确保文献遗产能够永久被所有人无障碍地利用。

    2.2 世界记忆项目的任务是提高对世界文献遗产的认识并加强保护,实现其普遍和永久的利用。

    2.3 世界记忆项目有3个密切相关的主要目标,即:

    (a)以最恰当的技术加强对世界上过去、现在和未来文献遗产的保护。可通过提供直接的实际帮助、传播建议和信息、鼓励培训、制定和执行政策来实现,办法是将赞助者与适时并适当的项目联系起来,或以其他方式促进各种形式广泛可用资源的开发。

    (b)促进文献遗产的普遍利用。为此,可鼓励文献遗产保管机构和个人酌情采用模拟和/或数字形式尽可能广泛和公平地提供利用。包括发行出版物和产品,在网站上公布数字拷贝和目录。如果文献遗产的利用涉及其所有者或保管者的权益,则予以尊重,例如,对利用的法律限制和可能涉及的文化敏感性问题,包括土著族群对其资料的保管权和对资料利用的监管权。

    (c)提高全世界对文献遗产的存在和意义的认识,从而促进人民之间和文化之间的对话与相互理解。可通过建立《世界记忆名录》、开展媒体宣传、制作宣传性和信息性出版物、举办展览、设立奖励奖项、开展教育计划和使用世界记忆标识来实现。因为利用需求对保护工作有促进作用,保护和利用不仅相辅相成,还能提高人们的认识。

    2.4. 在追求这3个主要目标的过程中,世界记忆项目认识到“历史是现在和过去之间永恒的对话”,换句话说,历史是原始资料和对其持续解读之间的相互作用。世界记忆项目关注的是原始资料的保护和利用,而不是对资料的解读或历史争端的解决。后者应该是历史学家、研究人员和其他有关团体的职责所在。

    3.定义

    3.1 就本总方针而言,根据《2015年建议书》,定义如下:

    3.1.1 文献是由模拟或数字格式的信息内容及其载体共同组成的实体。它是可保存的,通常是可移动的。其内容可能包括可以被复制或迁移的符号或代码(例如文本)、图像(静止或移动)和声音。载体可能具有重要的美学、文化或技术品质。内容与载体之间的关系可能是随机的,也可能是整体的。

    3.1.2 文献遗产指对一个社群、一种文化、一个国家或整个人类具有重大和持久价值的单一文献或一组文献,这些文献的状态恶化或丧失将是严重的损失。这些遗产的重要性只有随着时间的推移才能得以凸显。世界文献遗产具有全球重要性,于所有人都有责任,应当为了所有人对其给予完善保存和保护,同时充分尊重并承认文化习俗和客观现实。文献遗产应对所有人无障碍地永久开放且可被重复利用。它提供了理解社会、政治、集体和个人历史的途径,有助于巩固善治和可持续发展。对每个成员国来说,文献遗产反映其记忆和认同,从而有助于确定其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

    3.1.3 记忆机构可包括但不限于馆、图书馆、博物馆和其他教育、文化和研究机构。

    3.2 世界记忆项目网站上进一步阐释了上述定义和相关术语。

    4.性质和战略

    4.1 世界记忆项目的五大战略在《2015年建议书》中阐述如下:确定文献遗产;保护文献遗产;利用文献遗产;政策措施;国家和国际合作。《2015年建议书》列出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员国建议的一系列行动,这些行动是充分确定、保护和提供利用文献遗产的途径,并提高公众对其存在和重要性的认识。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成员国、记忆机构、专业协会、教育和遗产部门、合作伙伴和赞助者、软硬件开发人员、民间社会组织、捐助者和个人采取共同行动。随着任务的展开,世界记忆项目的国家和地区委员会也将发挥作用。

    4.2 有关如何实施这五大战略的更多详情,请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网站上查询为起草《成员国关于〈2015年建议书〉实施情况报告》而做的调查。

    5.世界记忆项目的结构

    5.1 世界记忆项目由三级委员会组成,每个级别(国际、地区、国家)分别运作,但都属于本总方针框架内的一部分。

    5.1.1 国际咨询委员会

    5.1.1.1 国际咨询委员会是世界记忆项目的最高机构,负责就整个世界记忆项目的规划和实施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供咨询意见。

    5.1.1.2 根据章程规定,国际咨询委员会由14名国际专家组成,这些专家是根据他们在保护文献遗产方面的专长而挑选出来的。挑选专家时要充分考虑地域和性别代表性,要代表成员国和国际理事会、国际图书馆协会与机构联合会等主要国际专业组织在这一领域流行的各种学科和流派。国际咨询委员会成员由总干事任命,总干事在与有关成员国的全国委员会协商后,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执行局提交任命名单,请其阅知。专家以个人身份任职,而不是作为国家或任何其他附属实体的代表。他们不会寻求或接受政府或其他当局的指示。

    5.1.1.3 该委员会由设在巴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的秘书处(以下简称“世界记忆项目秘书处”)协助。世界记忆项目秘书处履行行政职能,包括维护世界记忆项目官方网站,并与国际咨询委员会及其分委会、世界记忆项目国家和地区委员会以及在世界记忆项目框架内建立的合作伙伴进行联络。总干事或其代表参加国际咨询委员会或其分委会的工作,但无表决权。

    5.1.1.4 根据需要,国际咨询委员会设立有利于其工作推进的分委会。国际咨询委员会制定分委会的职权范围,并在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协商后任命分委会主席。分委会主席在世界记忆项目秘书处的协助下,经与相关的专业组织协商,挑选成员并告知国际咨询委员会主席。这些分委会在每次国际咨询委员会会议上报告,并在必要时向执行局报告。

    5.1.1.5 在世界记忆项目官方网站上可以找到运行过的分委会的全部信息。目前正在运行的包括名录分委会、保护分委会和教育与研究分委会。

    5.1.2 世界记忆项目国家委员会

    5.1.2.1 世界记忆项目国家委员会是国家层面运行的自治实体。

    5.1.2.2 世界记忆项目的目标之一是在每一个有条件的成员国建立一个世界记忆项目国家委员会。每个成员国建立的世界记忆项目国家委员会数量不得超过一个。世界记忆项目国家委员会可以由个人、团体或者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员国的全国委员会建立,在没有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的情况下,还可由负责教科文组织事务的相关政府机构建立。个人或团体建立的世界记忆项目国家委员会,必须征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在没有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的情况下则为负责教科文组织事务的相关政府机构)的许可,才能获得官方认可。如成立世界记忆项目国家委员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在没有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的情况下则为负责教科文组织事务的相关政府机构)应通知世界记忆项目秘书处。

    5.1.2.3 世界记忆项目国家委员会由以个人身份任职或作为记忆机构/文化主管部门代表的成员组成。不管是极其正式且结构完备的委员会还是组织方式不甚正式的委员会,其本质都是由本国文献遗产领域的专家组成。

    5.1.2.4 世界记忆项目国家委员会应满足如下要求:

    与本国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在没有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的情况下则为负责教科文组织事务的相关政府机构)有工作联系。鼓励与世界记忆项目地区委员会(如有)建立联系;

    委员会成员构成应代表成员国的地理特征、重要的文化群体、性别、相关知识及专业技能领域;

    有书面的委员会职权范围和规章制度,包括成员资格要求和继任规定;

    有履行职责的能力,包括资金和支持,以及与主要记忆机构和政府部门的联系;

    致力于提高社会意识,定期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报告,在没有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的情况下,向负责教科文组织事务的相关政府机构报告,并抄送世界记忆项目秘书处和世界记忆项目地区委员会(如有)。

    5.1.2.5 世界记忆项目国家委员会的职责和活动范围不同,但所有国家委员会必须确保其职责和活动反映现行总方针第二章中规定的世界记忆项目的愿景、任务和目标。应把建立和管理世界记忆国家名录作为其活动,一些成员国已有内容非常充实的名录。

    5.1.2.6 依照5.1.2.2建立的世界记忆项目国家委员会应根据《关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名称、首字母缩略词、标识和互联网域名使用的指令》,申请使用世界记忆名称和标识。更多关于世界记忆标识的详细信息可在世界记忆项目官方网站上查询(也可参见现行总方针第六章)。

    5.1.2.7 在世界记忆项目官方网站上可获取世界记忆项目国家委员会职权范围模板。

    5.1.3 世界记忆项目地区委员会

    5.1.3.1 世界记忆项目地区委员会是在地区层面运行的自治实体。它是合作式的组织结构,即在自愿的基础上联合了同一地理区域内或有共同文化等其他共同利益的国家委员会。地区委员会的成立为超出国际咨询委员会适用范围,或超出单个国家委员会范围的问题提供了一种解决方式。

    5.1.3.2 建立世界记忆项目地区委员会的提议可由数个世界记忆项目国家委员会、国际咨询委员会或世界记忆项目秘书处发起。

    5.1.3.3 世界记忆项目地区委员会应:

    ·管理世界记忆项目地区名录;

    ·在地区间开展宣传和推广工作;

    ·组织合作项目,如专题培训班;

    ·定期召集国家委员会代表召开会议;

    ·为本地区没有建立世界记忆项目国家委员会的国家提供支持;

    ·协助建立和指导新的世界记忆项目国家委员会;

    ·更新本地区成员及合作伙伴的联系信息;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出版指南》发行地区出版物。

    5.1.3.4 世界记忆项目地区委员会的行政管理和资金安排应由构成其成员的国家委员会决定。

    5.1.3.5 世界记忆项目地区委员会应每两年通过世界记忆项目秘书处,向国际咨询委员会提交正式报告。

    (未完待续)

    王红敏 李文栋 张轶哲 柴 培 张 巾 编译

    原载于《中国报》2021年7月19日 总第3706期 第三版

 
 
责任编辑: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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